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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贵品、周振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贵品,周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潘贵品,男,199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周振平,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贵品、周振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