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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均灵与王建华、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灵,王建华,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88号原告:杨均灵,女,汉族,1963年11月13日生,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生,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顺昌,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成坤,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该公司副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保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生,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均灵与被告王建华、王保生、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均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被告王建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顺昌,被告王保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被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张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均灵诉讼请求:1.被告王建华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王保生、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王建华以宋某需要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2分,银行转账后,宋某出具借条,包含一年利息出具620000元借条。当日被告王保生、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新城未建设的两套房产抵押担保,房产价值700000元,现在房产无法办理抵押。借款后,原告发现宋某将借款转账给被告王建华,原告认为被告王建华是实际借款人。被告王建华答辩称,1.借条是宋某出具的,是借款人,原告并未将款交付宋某,原告将50万元转账在乔某账户上,并且是在乔某家拿的借条,如果按实际借款人来说,那么乔某才是实际借款人,至于王建华是否从乔某处收到现金,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2.将45万交付给宋某,原告与宋某是借贷关系。3.王建华收到的钱是45万,而不是50万,对具体数额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4.法庭调查原告提到借款做啥用,乔某说是公司开发房子使用,如果宋某确实拿这个钱用于公司开发过程,那么主体关系应该视为公司,而不是个人,对于后面说得担保售房合同,原告并未在合同中签字,对这一事实双方并未说要买卖这个商品房,合同不成立。被告王建华不承担责任。被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状陈述内容不知情,更没参与。2.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明确写明借款人宋某,担保人曹某,原告要主张权利应向这两个人主张。3.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售房合同不知情,对其签章真实性存在异议,宛城建筑公司xx分公司从注销到原告起诉有两三年,原告从来没向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即使原告有权利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建筑公司不具有开发资质,不可能开发、售房,××新城和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售房合同和本案借条没有联系。原告要求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王保生辩称,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不是借款人,不承担责任;房产买卖抵押无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应当向宋某主张权利。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杨均灵出示借条内容显示:“借条今借到杨均灵现金陆拾贰万元整。(620000元)。注:使用二年。担保人曹某。借款人宋某。2013.10.28号”。原告杨均灵以民间借贷起诉,从本案起诉的被告中无法查明借款事实,无法确定被告与借款的关系,且原告杨均灵在本案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追加诉讼参加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均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杨均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相军人民陪审员  贾 远人民陪审员  裴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