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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9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小超、姚轻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超,姚轻阳,程林,石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9032号申请人:郭小超,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猛(郭小超之子),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申请人:姚轻阳,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申请人:程林,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石海洋,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轻阳名下津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轻阳名下津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志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段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