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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0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汇高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汇高阀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793号原告:南京汇高阀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69484-X),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工业集中区麒麟路9号。管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374D),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海。原告南京汇高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汇高阀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汇高阀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汇高阀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南京汇高阀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