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5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罗先林与万燕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林,万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5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罗先林,男,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现住四川省雅江县。被执行人万燕刚,男,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申请执行人罗先林与被执行人万燕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3325民初字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17年4月6日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川ZK09**的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S5A3ADE6BB170701;发动机号:B4BD42292)车辆一辆。2017年7月31日,上述车辆经拍卖,由罗先林(身份证号:510126197502151417)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8520元,拍卖成交款已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万燕刚名下车牌号川ZK09**车辆的查封。二、车牌号川ZK09**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S5A3ADE6BB170701;发动机号:B4BD42292)归买受人罗先林(身份证号:510126197502151417)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兵审判员 崩 秋审判员 郎吉泽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泽仁邓珠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