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鸯鸯与陆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鸯鸯,陆伟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416号原告:孙鸯鸯,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陆伟栋,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鸯鸯与被告陆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鸯鸯负担。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