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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鸯鸯与陆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鸯鸯,陆伟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416号原告:孙鸯鸯,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陆伟栋,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鸯鸯与被告陆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鸯鸯负担。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