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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全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全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973号原告: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津马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2859606L。法定代表人:张劲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全兴,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原告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