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强与被告黄中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999号申请人:林强,男,199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负责人:王彦,总经理。原告林强与被告黄中桥、宜宾长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强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裁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先予支付申请人林强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产生并拖欠的医疗费43329.7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林强医疗费28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康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