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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冀0123民初1640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告封某,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封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胡文强人民陪审员  刘雨恬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