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秀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秀哩,女,1967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长汀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3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俞秀哩被控盗窃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1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秀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6时许,被告人俞秀哩完成清扫路面工作后路过长汀县人民政府门口时,看见被害人彭某停放在县政府门口的闽F×××××号两轮摩托车车钥匙尚在车上,便趁四周无人之机,上前启动摩托车将车盗走。8时许,被害人报案后,民警调取被盗现场的监控录像后,锁定被告人俞秀哩为盗车嫌疑人并电话进行核实。被告人俞秀哩接电话后,于同日10时许将所盗摩托车骑回县政府门口后主动前往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述其罪行。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闽F×××××号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57元。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归还被害人。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俞秀哩取得被害人彭某的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秀哩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俞秀哩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缴交罚金凭证等书证;被害人彭某的陈述;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及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录及照片;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俞秀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5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俞秀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秀哩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并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将盗窃所得返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秀哩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田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涂星华附注: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