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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夏·哈赛因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849号被执行人:夏·哈赛因,男,1966年4月5日出生,巴基斯坦共和国国籍。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夏·哈赛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雯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