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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9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文明诉詹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912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高文明与被告詹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623民初191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民初1912号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十二行“请求对被申请人詹小林所有的车辆五菱牌川x号小型汽车一辆、”补正为“请求对被申请人詹小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存款在190000.00元范围内(账号:xxxx)予以冻结及对被申请人詹小林所有的车辆五菱牌川x号小型汽车一辆、”。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