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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兴文与丁富国、尹少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兴文,丁富国,尹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安兴文,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丁富国,男,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尹少聪,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兴文与被执行人丁富国尹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丁富国已死亡,另一被执行人尹少聪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