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安香、刘学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安香,刘学刚,路翠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77号申请人白安香,女,1959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学刚,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路翠翠,女,1983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车主。申请人白安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路翠翠的车辆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路翠翠所有的鲁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需提取车辆,应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倪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