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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廖桂兰与王素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兰,王素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87号原告:廖桂兰,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王素芳,女,汉族,1942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廖桂兰诉被告王素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廖桂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桂兰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