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廖桂兰与王素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兰,王素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87号原告:廖桂兰,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王素芳,女,汉族,1942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廖桂兰诉被告王素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廖桂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桂兰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