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姜建发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建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783号罪犯姜建发,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江宁刑二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建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3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建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姜建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建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以来,罪犯姜建发在服刑期间获得四次监狱表扬,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建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建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