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唐晓东与吕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东,吕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唐晓东,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吕振江,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唐晓东与吕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振江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振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振江的存款、收入138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吕振江负担本案执行费1980.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