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黔01民终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付玉珍、胡晖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玉珍,胡晖,邓春林,邓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终3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玉珍,女,193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晖,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93391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春林,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光华,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付玉珍、胡晖与被上诉人邓春林、邓光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黔0103民撤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付玉珍、胡晖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撤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付玉珍、胡晖。审判长 衷进全审判员 李云鹤审判员 姜彦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武雨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