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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灵县华池加油站有限公司与史秀荣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灵县华池加油站有限公司,史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华池加油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秀荣,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史秀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秀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秀荣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47001205708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