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灵县华池加油站有限公司与史秀荣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灵县华池加油站有限公司,史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华池加油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秀荣,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史秀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秀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秀荣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47001205708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