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周正友与安龙县海子乡龙康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友,安龙县海子乡龙康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友,男,1962年4月1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安龙县海子乡龙康煤矿,住所地安龙县原海子乡箐口村,组织结构代码775304843。法定代表人:熊朝友,系该矿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周正友与被执行人安龙县海子乡龙康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安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裁字【2016】0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安龙县海子乡龙康煤矿存款无果,被执行人安龙县海子乡龙康煤矿现处于停产状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龙县海子乡龙康煤矿账户进行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5801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韦友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