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喜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喜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催5号申请人:武汉喜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喜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喜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7日、票号为3080005395994564、出票人为襄阳长源��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襄阳市汇杰五交化有限公司、金额为壹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喜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喜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丽敏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邵泽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