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全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第166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全松,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2月1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6月2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全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全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下午14时05分许,被告人朱全松无证驾驶牌照为豫���×××××的二轮摩托车沿南召县城伏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伏山路与丹霞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城区中队执勤交警黄伟、卢飞查获。随即被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对朱全松进行血液抽取,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朱全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9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全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检测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全松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朱全松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全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景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兴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