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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天夫与赵艳红、王翔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夫,赵艳红,王翔,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夫,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圣地亚哥小区22号楼4单元202室。被执行人赵艳红,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富民北路2号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王翔,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富民北路2号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五一路。法定代表人王翔,院长。本院在执行刘天夫与赵艳红、王翔、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艳红、王翔、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艳红、王翔、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天夫未受偿金额为4713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范煜审判员汪洪峰审判员王媛媛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