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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水民与张恩向、兰考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民,张恩向,兰考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015号原告:王水民,男,1956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房启蒙(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恩向,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兰考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92157438M。住所地:兰考县葡萄架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史正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冬梅,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3242156H。住所地:兰考县城区兴兰大道(九润鸿郡)A5-6。负责任:班文芳,开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丽,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民与被告张恩向、被告兰考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水民变更减少诉讼请求10000元后,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民撤回对被告张恩向、被告兰考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合田审判员  逯建伟审判员  郭新社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