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建强、亓佩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强,亓佩刚,方南晖,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旗新皮具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27号申请人李建强,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仵蛟龙,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亓佩刚,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方南晖,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旗新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新村龙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101MA59GR0J0U。负责人亓佩刚。委托代理人亓佩刚,职务为该厂厂长,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建强与申请人亓佩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旗新皮具厂、方南晖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建强与申请人亓佩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旗新皮具厂、方南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双方核对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7月6日,申请人亓佩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旗新皮具厂尚欠申请人李建强货款本金2406730元、利息293270元,共计2700000元。分期偿还,第一期于2017年7月6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50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9月5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500000元;剩余货款本息1700000元,自2017年9月6日起每月的5号支付本息50000元直至付清。申请人方南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申请人亓佩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旗新皮具厂、方南晖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一期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应以未付货款本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人李建强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李建强有权就剩余所有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亓佩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旗新皮具厂、方南晖将还款支付到申请人李建强账户中(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郑汴路管城支行)五、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建强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樊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