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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涛、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涛,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581525Q。主要负责人:郝子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铭勇,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增礼,系原告职员。被告:王涛,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灵海路3238号。法定代表人:张琪。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王涛、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王涛已经结清贷款并承担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销对被告王涛、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1元,减半收取4161元,由原告负担。审��长赵晓玲审 判 员  赵玉京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延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