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旭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旭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旭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岱岳区光彩大市场泰山区3号。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政府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旭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2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70万元债权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旭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