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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5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鲁群英与鲁学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群英,鲁学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225民初501号原告:鲁群英,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为兰考县城关镇祥奕景苑1号楼3单元901东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荣,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鲁学军,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鲁群英诉被告鲁学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群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荣,被告鲁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939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从城关乡田庄村二组出嫁时,户口没有迁出,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二十多年来被告没有给过原告任何补偿。2016年前后,国家征收田庄的土地,原、被告家中共6.5口人的土地(其中0.5口人是原、被告奶奶的土地,和大伯家每家半份)全部征用,被告一人将补偿款全部领走,不给原告分文,虽经原告无数次的哀求,居委会的调解,被告仍旧执迷不悟,���辱骂、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且伤透了原告的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鲁学军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家的户主是我父亲,原告结婚时户口都已经迁走了,我们户口本上没有她的户口。她什么时候又迁回来了,我不清楚。政府征收的是我的地,不是她的地。我领的6.5口人土地补偿款,是我本人、父母、奶奶及我三个孩子的土地补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鲁群英于1972年8月18日出生,系兰考县城关乡田庄村(现更改为兰考××××街道田庄社区)二组人。1986年田庄村二组进行土地承包,原、被告家庭中其父母、原告及其姐姐、被告均分配到了土地。1991年该村二组补了二十口人土地后,至今未作调整。1994年原告鲁群英出嫁,但其户口一直在田庄村未迁出。原告鲁群英在现居住的兰阳街道办事处���北社区无耕地。2016年政府征用田庄村二组土地,并按每人1.5亩土地,每亩土地62600元进行补偿。原、被告家中共6.5口人的土地(含原、被告奶奶0.5口人土地)分两次被全部征用,被告将补偿款610350元全部领走。其中,包含原告鲁群英的1.5亩土地款93900元。被告鲁学军的长女鲁丹丹于1993年1月7日出生,在兰考××××街道田庄社区二组未分配土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兰阳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证明、土地补偿款领款凭证、兰考××××街道田庄社区证明、田庄二组分责任人口明细、兰考县城关乡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原告鲁群英虽出嫁多年,但其户口及土地一直在兰考××××街道田庄社区。2016年政府征用该村二组土地,被告鲁学军代表其家庭从兰考××××街道田庄社区领取的610350元土地补偿款里,有原告鲁群英应分配份额93900元,该款应当归还给原告鲁群英。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补偿款939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鲁学军之其领取的土地补偿款是其本人、父母、奶奶及三个孩子的补偿款,没有原告鲁群英份额的辩解意见,被告鲁学军长女鲁丹丹系1993年出生,而田庄二组于1991年土地微调后并未调整土地,鲁丹丹兄妹三人在田庄二组也均未取得土地,被告该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明显不符,且被告鲁学军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鲁群英土地补偿款9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被告鲁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杜红军人民陪审员  王培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要有:……(四)返还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