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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建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云,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唐河县。2016年6月16日因诈骗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建云来到湖北省枣阳市前进路绿茵阁,将朱某停放在楼梯间的淮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行驶至红太阳超市又将张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的一辆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王建云将淮河牌电动三轮车电池卸下卖到枣阳市太平镇孙某废品收购站,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留下自己使用,案发后追缴退还失主。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150元,淮河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298元。2017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及晚上,被告人王建云在湖北省枣阳市汽车站东边万象城小区内盗窃一辆红旗牌自行车;在枣阳市汽车站西边一家小超市院内盗窃一辆富士达自行车;在枣阳市前进路一小区盗窃一辆捷尼牌自行车。4月17日上午,王建云将三辆自行车按废品卖到枣阳市太平镇孙某废品收购站,获赃款15元。被告人王建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建云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建云来到湖北省枣阳市前进路绿茵阁伺机行窃,经过了前几天多次踩点后,将现住枣阳市西关口水木清华四单元居民朱某停放在绿茵阁楼梯间的淮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当其推着该车向北行驶至枣阳市民旗路于南阳路交叉口的红太阳超市时,又将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北关街居民张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的一辆未拔钥匙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同月17日,王建云将淮河牌电动三轮车的电池卸下卖到枣阳市太平镇孙某废品收购站获赃款150元,盗得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留下自用。案发后,电池及电车均已追回,并于同年4月21日退还失主。同年4月24日,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150元,淮河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298元。2017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建云在枣阳市汽车站东边万象城小区车棚内盗窃一辆未上锁的红旗牌自行车;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建云在枣阳市汽车站西边路北门超南的一家小超市院内盗窃一辆未上锁的富士达牌自行车;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建云在枣阳市前进路南的一小区内盗窃一辆捷尼牌自行车。同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建云将上述盗得的三辆自行车作为废品卖给孙某获赃款15元。被盗的三辆自行车由公安机关扣押。2017年4月17日18时30分许,王建云驾驶凤凰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唐河县龙潭街中段时,被龙潭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朱某的陈述、唐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唐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建云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建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上述所盗电动三轮车均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建云盗得的三辆自行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卓审 判 员  惠钦贤人民陪审员  甄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克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