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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淄博纪诺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淄博纪诺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淄博国通物流有限公司,吉化集团苏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59号申请人: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金山镇洋浒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方耐,经理。被申请人:淄博纪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上庄社区工业园南首。法定代表人:王清,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北齐路中段(齐陵镇西龙池村南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邱谋玺,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国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上庄社区曙光工业园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黎宗远,经理。被申请人:吉化集团苏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关横锦村。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纪诺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淄博国通物流有限公司、吉化集团苏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纪诺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淄博国通物流有限公司、吉化集团苏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纪诺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淄博国通物流有限公司、吉化集团苏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