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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奇台县鑫盛智能手机店与被执行人刘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新2327执522号之二被执行人:刘建龙,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奇台县鑫盛智能手机店与被执行人刘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建龙不积极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建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