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件苟、杨正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件苟,杨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刘件苟,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杨正生,男,住吉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生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件苟54603.66元。但被执行人杨正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正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水县支行的存款57163.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晧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江西)书记员 彭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