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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件苟、杨正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件苟,杨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刘件苟,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杨正生,男,住吉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生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件苟54603.66元。但被执行人杨正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正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水县支行的存款57163.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晧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江西)书记员 彭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