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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雨德、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雨德,王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何雨德,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国伟,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何雨德与被执行人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603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8万元及利息、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6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国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莫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