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进科与被执行人何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进科,何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何进科,男,汉族,1953年05月13日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何星,女,汉族,1970年05月0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进科与被执行人何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