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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彭明玖,彭秋于,彭伟九,邬娟,彭志刚,邓小聪,刘水南,萍乡市安达生活水电气有限公司,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9780C。负责人:张自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庚,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组织机构代码71650075-6。法定代表人:彭明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明玖,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彭秋于,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彭伟九,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邬娟,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彭志刚,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邓小聪,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水南,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市安达生活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萍钢新建村,组织机构代码71650036-9。法定代表人:谈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凤凰山庄美墅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2482。法定代表人:欧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萍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萍乡市安达生活水电气有限公司、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彭秋于、彭明玖、彭伟九、邬娟、彭志刚、邓小聪、刘水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15)萍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9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秋于名下坐落在湘东区阳干村二组,建筑面积399.8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号的房屋;查封了彭明玖名下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兴隆八区,建筑面积为76.9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屋;查封了彭志刚名下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秋收起义广场边滨河东路雅天大厦,建筑面积190.6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屋以及建筑面积为49.1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车位;查封了彭志刚名下坐落在安源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登岸西路45号,建筑面积为392.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屋;查封了彭伟九名下坐落在安源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登岸西路边,建筑面积799.9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屋,已移交安源区人民法院处置。于2015年9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赣J×××××宝马小型汽车一辆。于2016年11月21日查封了彭志刚的坐落在湘东区峡山口街道办事处新建居委会峡山口西路,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号房屋,因该房产处于异议之诉期间,暂不予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书面请求本院拍卖以上首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被执行人彭秋于名下坐落在湘东区阳干村二组,建筑面积399.8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号的房屋;2、拍卖被执行人彭明玖名下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兴隆八区,建筑面积为76.9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屋;3、拍卖被执行人彭志刚名下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秋收起义广场边滨河东路雅天大厦,建筑面积190.6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屋以及建筑面积为49.1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车位;4、拍卖被执行人彭志刚名下坐落在安源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登岸西路45号,建筑面积为392.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屋;5、拍卖被执行人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赣J×××××的宝马牌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葵审 判 员  昌伟代理审判员  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