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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超与周剑故意伤害纠纷刑附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6年9月22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周剑,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王超与周剑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剑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未开办公司,属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经研究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