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超与周剑故意伤害纠纷刑附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6年9月22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周剑,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王超与周剑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剑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未开办公司,属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经研究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