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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赵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赵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19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7月9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51900.00元,关于利息一节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自愿放弃。上述和解执行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2016)陕0428执12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350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