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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志芳,胡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15726807-2。法定代表人郑景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卉(系申请执行人职员),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兰志芳,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畲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胡施明,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施明、兰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6778.31元及后续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兰志芳、胡施明坐落于武夷山市××路冷冻小区××层的房产[房权证号为武夷山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6)第27**号]。另查明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上述房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余 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