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谭广琪与吴志军、李金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广琪,吴志军,李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99号申请执行人谭广琪,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志军,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金玲,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谭广琪与吴志军、李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志军、李金玲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志军、李金玲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谭广琪未受偿金额为505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