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开业、蒋天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业,蒋天可,黄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825号之一申请人:王开业,男,1991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胡大持,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天可,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黄燕玲,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人王开业与被申请人蒋天可、黄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开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天可名下的位于横县陶圩镇陶圩南街楼房一栋【房产证号为:横房权证陶圩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横县国用(2004)第00001058号】以65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编号为ANANAY1Z0117Q000007E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王开业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65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立案受理。2017年7月9日申请人王开业以查明被申请人于起诉之前已经将房屋出卖并登记过户给案外第三人,现该房屋已不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为由,申请撤回该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开业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系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开业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林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