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新凤劳动服务制材厂与额尔古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新凤劳动服务制材厂,额尔古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新凤劳动服务制材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冯国栋,厂长。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佟双,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新凤劳动服务制材厂与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中,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路 志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