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于东伟与李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伟,李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2131号原告:于东伟,男,住农安县。被告:李一军,男,现住农安县。原告于东伟与被告李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东伟、被告李一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东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一军给付玉米种子款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李一军在由我经营的士晶玉米种子经销处赊购价值5万元的玉米种子,后李一军于2017年1月6日给我出具欠据,此款我多次催要,李一军一直拖延未给付。李一军辩称,债务是在2011年我与前妻公越在于东伟处赊购价值5万元的玉米种子及化肥去黑龙江省东宁县销售形成的,货款在公越手中,对这笔债务我认可,没有什么异议,但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请法院帮忙调解。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于东伟当庭提交的李一军于2017年1月6日出具的欠据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李一军在于东伟经营的士晶玉米种子经销处赊购价值5万元的玉米种子及化肥,并于2017年1月6日为于东伟出具欠据,双方在欠据中未约定还款日期,截止到起诉日李一军未给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对于公民之间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李一军在于东伟处赊购玉米种子及化肥,二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于东伟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后,李一军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逾期不清偿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于东伟要求李一军给付玉米种子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李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付于东伟货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一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伟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