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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XX与韩XX、韩XX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4号申请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住隰县堆金坪153号。被执行人韩XX,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隰县城南乡上王家庄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韩XX,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隰县城南乡上王家庄村村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杨XX申请执行韩XX、韩XX借款合同纠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韩XX、韩XX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1031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