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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64号申请人:林计更,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申请人:唐学亮,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计更与被申请人唐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学亮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3055.37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