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64号申请人:林计更,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申请人:唐学亮,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计更与被申请人唐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学亮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3055.37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