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辛华与张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辛华,张自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367号原告陈辛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自清,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辛华与被告张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陈辛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辛华负担。审 判 长 任留柱人民陪审员 于清霞人民陪审员 陈丰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