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裴一凡与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裴武庄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一凡,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裴武庄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122号原告裴一凡,女,200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商丘市。法定代理人裴记祥,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裴武庄小学,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裴武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东。原告裴一凡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裴武庄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原告裴一凡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一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一凡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郑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