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李某某,李某,牟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牟某某等九人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滑万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等九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