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永胜与陈建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胜,陈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59号申请执行人:邓永胜,男,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建勇,男,住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邓永胜与陈建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勇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全家外出打工,申请执行人邓永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审 判 员 朱继红代理审判员 周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