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兆河、邹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河,邹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张兆河,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邹宗波,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河与被执行人邹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2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2017年6月6日向房管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9日向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