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陵川县人。被执行人郎某某,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泽州县大箕镇人。徐某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生效的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郎某某支付2016年后半年的对婚生子郎子童的抚养费3000元及2016年12月30日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12000元,共计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4月11日、2017年6月26日两次向本院交纳了共计3000元执行款。后被执行人郎某某提出,因其无固定工作,目前暂无能力履行剩余款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对被执行人郎某某尚未履行完毕的12000元及125元申请执行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